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、构成要件:
1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
是指行为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2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:
(1)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,单位可以构成本罪。对单位犯本罪的实行既罚单位又罚直接责任人的双罚制。
(2)、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。
(3)、主观方面是故意,过失不构成犯罪。
(4)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或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由于修正案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原则,目前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,因此对本罪客观方面的“非法获取”、“公民个人信息”、“情节严重”如何理解和操作存在诸多争议。通说认为,“非法获取”是指以窃取或与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,从而构成对他人人身等权利侵害的方式;所谓“公民个人信息”是指与公民个人身份相关,不为公众所知悉,且公民不愿为社会所知、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种信息,如存款、收入、入住旅馆等关于个人隐私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信息;所谓“情节严重”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:一是获取信息数量较大,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;二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,数额较大;三是获取信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;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。